摘要: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寧稅稽一處〔2022〕290號南京贊點金屬貿易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320114353348176) 我局(所)于2021年8月9日至2022年6月21日對你(單位)(地址:南京市雨花臺區石華街**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接受虛開發票情況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一、違法事實 通過對你單位注冊地、生產經營地實地查驗并與涉案企業相關人員的通訊聯系,無法聯系到實際經營人。你單位實際已處于走逃、失聯狀態,存在發票領取情況異常,短期內大量頻繁領票、發票取得、開具情況異常、納稅申報情況異常、銀行資金往來情況異常、上下游發票的協查情況異常、生產經營行為異常等情況。二、處理決定及依據 1、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21號)第六十八條“下列事實法庭可以直接認定:(一)眾所周知的事實;(五)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的規定,該公司對外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真實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規定,該公司在沒有實際業務的情況下,對外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525份(其中作廢3份),實際開具金額合計151878820.45元,稅額25819398.75元,價稅合計177698219.20元,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該公司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零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和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發[2001]310號)第三條及有關規定,建議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稅務機關(印章)二O二二年八月三日【晶晶亮讀后感】一個企業短期內開具1.7億元增值稅專用發票,隨后走逃失聯。且經過調查納稅申報情況異常、銀行資金往來情況異常、上下游發票的協查情況異常、生產經營行為異常。但凡有稅務工作經驗的人,都能意識到這是一個虛開發票的空殼企業。
對這樣的企業,稅務機關采用常規的調查取證手段,是很難調取到有效證據的。而“”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直接認定,則有利于快速打擊這些以虛開發票為目的的“假企業”,不失為一個節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好辦法。—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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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新王財稅;晶晶亮的稅月簡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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